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普通本、专科学生,博雅学院国际教育生和中外双学位学生。
第三条 优秀学生奖励包括校级奖学金、就业专项奖励、竞赛奖励三类。
第二章 评选原则与基本条件
第四三条 评选原则。优秀学生奖励评审、审核、评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基本条件。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在校期间学习认真刻苦。
第三章 评审机构与职责要求
第六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校校长担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副组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部(纪检监察室)、教务处、学工处、招就处、团委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全面组织和领导优秀学生奖励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七条 学院评审小组。各学院成立由院长担任组长,学工副院长、学工秘书、辅导员、教师代表、学工助理中心干部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具体执行优秀学生奖励的初审工作。
第四章 校级奖学金评选
第八条 申请条件:
(一)必备条件
1.未获评上学年国家奖学金和励志奖学金者可申请校级奖学金;
2.申请对象范围主要是在校本科大二、大三学生、专科大二学生,学习成绩、综合测评在同一年级同一专业排名前25%以内,可申请校级奖学金。
(二)限制条件
1.参评学生上一学年有挂科记录,受过违纪处分;
2.有恶意欠缴学费情况;
3.学生存在休学、留级情况。
第九条 奖励标准:全校共设立200个左右奖励名额,按照每班1人标准设计,按1000元/人资助额度实施奖励。
第十条 评审流程
(一)通知发布。校级奖学金评审工作每学年一次,校级奖学金一般在秋季学期开展。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发布评选通知,对评选工作做出具体安排。
(二)学生申请。符合条件的学生填写《江西科技学院校级奖学金申请表》(附件1)。
(三)班级、学院初审。学生所在班级开展民主评议,形成初步意见,提交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对结果进行公示,且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无异议后,学院填写《江西科技学院校级奖学金汇总表》(附件2),并同相关评选材料一并报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学校审定。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学院上报的名单进行复核,提出意见,并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名单在全校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在全校范围内公布评选结果。
第五章 就业专项奖励设置与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对象。就业专项奖励的申报适用于在校考取名校硕士研究生、应届毕业生考取公务员、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特岗教师计划”“大学生村官计划” “三支一扶”或被录用为选调生、应征入伍优秀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就业学生。
第十二条 奖励名额。以实际申报审核通过的名额为准,按1000元/人资助额度实施奖励。
第十三条 申报流程
(一)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可在毕业年度5月31日前和9月30日前分两批次向其所在学院提出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填写《江西科技学院就业专项奖励申请表》(附件3)。
(二)各学院审核推荐后,填写《就业专项奖励名单汇总表》(附件4)报送到招就处。
(三)招就处会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审核,确定初步奖励名单和标准,公示后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四条 毕业生应认真履行相关就业或升学协议,未按协议完成任务的毕业生,学校将收回奖励金并取消其他优惠政策。对于在校期间恶意违反就业协议或利用政策骗取奖励金者,学校还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并通报相关单位。
第六章 竞赛奖励设置与申请
第十五条 奖励范围。竞赛奖励的申报适用于获得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系列竞赛、创青春全国大学生创业大赛三大赛事中获得国家级二等奖及以上;参加大学生音乐、舞蹈、美术、体育等其他多类赛事获得国家级二等奖及以上奖项。
第十六条 获奖约定。对主持参与“三大赛事”的前三主要学生成员、获得省级以上赛事进行奖励。
第十七条 名额设定。以实际申报审核通过的名额为准。
第十八条 资助额度。按1000元/项资助额度实施奖励。
第十九条 申报流程
(一)竞赛奖励的申请、审核、复核、审定,每年开展一次,一般在每年12月份开展。
(二)竞赛奖励采取申请制,学校发布评选通知后,学生本人填写《江西科技学院学生竞赛奖励申报表》(附件5),并提交获奖证明材料,一式两份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学院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材料一份学院留档、一份交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协同各部门复核申请材料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填写《江西科技学院竞赛奖励名单汇总表》(附件6)报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确定公示竞赛奖励名单,公示期限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七章 奖学金发放和管理
第二十条 优秀学生奖励金由校内资助金预算支出。
第二十一条 优秀学生奖励名单确定后,财务处直接将奖励金汇入学生本人的银行账户内,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领取现金。
第二十二条 优秀学生奖励的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遵守财务制度与纪律,主动接受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管。
第二十三条 优秀学生奖励的申请、评定和发放过程中,凡发现弄虚作假、违规操作者,学校视情况取消其申请或评定资格、停发或追回所发钱款,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将按有关规定进行纪律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