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保障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持续、健康开展,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和《江西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是由国务院批准实行的,无需经济担保的、由政府财政贴息的、银行开办的信用助学贷款。其目的是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保证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学校学生资助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是学生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的领导机构,全面负责学校学生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
第四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全校学生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审核、管理、教育等工作。财务处负责办理贷款学生相关费用的结算工作。
第五条 各学院是学生生源地助学贷款各项具体工作的实施单位,须配合和协助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面做好学生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各项事务性工作,同时负责学生的管理、教育、引导等育人工作。
第三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六条 申请对象
凡参加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招生统一考试并被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学生,均可在户籍所在地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七条 贷款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当地县(市、区);
(五)因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学生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
(六)经办银行或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四章 贷款申请办理流程
第八条 办理流程
(一)贷款受理部门。借款人所属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二)材料准备。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在校生凭学生证、高校贷款证明及身份证明材料、困难佐证材料、户口薄、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相关材料等。
(三)审核材料。县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
(四)签订合同。
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本人签订《xxxx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签订借款合同时授权贷款银行从上述合同所提供的账户中扣收贷款本息。
(五)贷款确认与回执寄返
借款合同签订完毕后,国家开发银行和省内农信社的贷款学生持贷款确认函到高校报到,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进行网上确认;省外农信社的贷款学生持合同回执单到高校报到,20日内将高校盖章确认的合同回执单以邮寄或其他有效方式送达当地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无需网上确认)。
第九条 贷款发放与支付。根据合同约定,国家开发银行和省外农信社将在合同约定日期发放贷款,并将贷款资金电汇至借款学生所在高校指定账户,学校财务管理部门、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核对确认后以打卡形式发放给学生用于缴纳欠费,余额用作生活费。省内农信社贷款资金直接打入贷款合同内学生个人指定账户,贷款学生应将贷款资金取出,用于缴纳欠费。
第十条 偿还贷款。借款学生毕业后5年期间为还本宽限期。还本宽限期内借款学生只需偿还利息,无需偿还本金。还本宽限期从还款计划确认开始,计算至借款学生毕业后第60个月底。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再读学位毕业后,仍可享受60个月的还本宽限期。还本宽限期后,借款人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具体还款计划按《借款合同》约定执行。
第五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利息
第十一条 贷款额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最高贷款额度为每人每学年20000元,主要用于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贷款按年度申请和发放。
第十二条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5年确定,最长不超过22年。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时,应与经办银行确认还款计划,还款期限按双方签署的合同执行。
第十三条 贷款利率。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执行的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标准为准。
第十四条 贷款利息。贷款利息按年计收,起息日为经办银行发放贷款日,结息日为每年度的12月20日。每年12月21日为固定还款日,包括利息和分期偿还的本金(最后一笔本金和利息于合同到期日偿还)。学生应自毕业当年9月1日起开始按年度偿还利息。
第十五条 贴息政策
(一)学生在读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考入我校的省外学生,贷款贴息由中央财政承担;本省学生的贷款贴息由江西省财政承担。
(二)借款学生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应及时向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提供书面证明,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经办银行确认,继续攻读学位期间发生的贷款利息,由原贴息财政部门继续全额贴息。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因患病等原因休学的,应向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证明,由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休学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
(三)风险补偿金。国家建立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风险补偿金比例按当年贷款发生额的5%确定。考入我校的省外学生,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承担;本省学生的风险补偿金由中央和江西省各负担50%,其中江西省负担部分,由江西省财政和我校各负担50%。
第六章 贷款管理
第十六条 贷款学生有以下行为者,银行可以停止发放其贷款:
(一)未按照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二)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学校纪律处分;
(三)中途退学、被学校开除或取消学籍;
(四)出国留学或定居。
第十七条 贷款学生应主动归还国家助学贷款。如未按照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偿还贷款,学校将协助经办银行开展国家助学贷款追偿工作。经办银行将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同时将违约情况录入中国人民银行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供全国各金融机构依法查询。对于连续拖欠还款行为严重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银行将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证号、毕业学校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严重违约者还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学生贷款银行的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