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财政厅 教育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退役军人事务厅 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教〔2023〕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对象、标准和申请条件
第二条 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预科、高职、第二学士学位,不含退役士兵学生,下同)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700元,分三个等级:一等4800元,二等3700元,三等2600元。
第四条 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参评学年已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五条 组织机构
(一)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国家助学金推荐名单审定以及重大事项处置协调。
(二)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根据江西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工作要求,负责全校国家助学金的组织、协调和管理。
(三)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学院国家助学金的申请、审核、初评等工作,并向学校学生资助中心报送推荐名单及相关材料。
(四)班级民主评议小组。以班级(或年级专业等)为单位,由辅导员(或年级主任)任组长,主要学生干部、普通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组成班级民主评议小组(1:2:5)(原则上参评学生不能担任小组成员)。
第四章 评审原则与程序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实行学校等额评审与学院差额评审相结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品学兼优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八条 评审程序
(一)下发通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发工作通知,按照各学院人数比例等情况,提出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计划。
(二)学生申请。学生根据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和有关规定,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三)班级评议。班级评议小组根据申请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在校表现、学习生活实际等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初步确定推荐名单及等级,在班级公示无异议后报送至学院。
(四)学院推评。学院对各班级推荐名单及等级进行推评,确定国家助学金推荐名单及等级,在学院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相关材料报送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五)中心复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各学院上报的推荐材料,从评审程序、推荐学生资格、材料规范性等方面进行复审,并将国家助学金评选情况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六)学校审定。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名单进行审定,确定推荐名单及等级后在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五章 发放和管理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按春、秋两学期发放到受助学生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中。
第十条 学校相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按照《江西省学生资助工作“十不准”》相关要求,严禁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和平摊平分助学金的情况发生。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索要或挪用学生助学金。对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问题严重的将移送校纪委和司法机关追究有关责任。
第十一条 如发现受助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受助资格,并追回资助资金:
(一)经查实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情况等行为;
(二)休学、退学、保留学籍或修读时间超过规定年限者;
(三)生活奢侈浪费,超过一般学生的消费。
第十二条 学校设立监督电话:0791—88137882、88136828(学生资助管理中心)、88138884(党(校)办)、88136156(校纪检办)。在评选过程中如有问题,可拨打学校监督电话进行意见反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政策、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