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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科技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2025-03-14 10:3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发放工作,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财政厅 教育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退役军人事务厅 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教〔2023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对象、标准申请条件

第二条 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0元。

第四条 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上一学年未受任何处分;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六)学业条件

参评学生要求参评学年学习成绩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同年级同专业前10%(含10%)的学生,且无不及格科目(含全部必修和选修课)。

(七)在符合前面“基本申请条件”前五条规定之外,在第六条“学业条件”排名位列前10%之后,但位列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破格申请。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破格申请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五条 组织机构

(一)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国家奖学金推荐名单审定以及重大事项处置协调。

(二)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根据江西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工作要求,负责全校国家奖学金的组织、协调和管理。

(三)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学院国家奖学金的申请、审核、初评等工作,并向学校学生资助中心报送推荐名单及相关材料。

第四章 评审原则与程序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学校等额评审与学院差额评审相结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八条 评审程序

(一)下发通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发工作通知,按照各学院人数比例等情况,提出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计划。

(二)学生申请。符合条件学生根据国家奖学金的申请要求和有关规定,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三)学院推评。各学院根据申请学生的业绩条件,进行民主推评,择优确定推荐名单,在学院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完善《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等材料,并报送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中心复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各学院上报的推荐材料,从评审程序、推荐学生资格、材料规范性等方面进行复审,并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评审。

(五)学校审定。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名单进行审定,确定推荐名单后在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学校收到获奖学生名单批复后,一般于每年1231日前将当年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至获奖学生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将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条 学校相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按照《江西省学生资助工作“十不准”》相关要求,严禁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和平摊平分奖金的情况发生。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索要或挪用学生奖金。对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问题严重的将移送校纪委和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在国家奖学金评审、公示及奖金发放后,如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查实即取消该生获奖资格,追回已发奖金,并按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学校设立监督电话:07918813788288136828(学生资助管理中心)、88138884(党(校)办)、88136156(校纪检办)。在评选过程中如有问题,可拨打学校监督电话进行意见反馈。

第六章 附

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政策、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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