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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科技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
2025-03-14 10:4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实现精准识别、精准资助,确保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在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二章 认定原则与机构

第四条 认定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与客观公平相结合。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统一认定标准和尺度,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定量评价,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体现学生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平,又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禁止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五条 认定机构

(一)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同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实施动态管理。

(二)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各学院成立以学院院长为组长,学工副院长、教学副院长为副组长,资助专员(学工秘书)、教学秘书、党委专职副书记、年级主任、辅导员代表、教师代表等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班级(或专业、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各学院以班级(或专业、年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为组长,学生干部、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代表由学生干部和其他学生组成,要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并实行回避制度,即申请人原则上不能作为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成员。班级(或专业、年级)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或专业、年级)范围内公示确认,并报送学院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三章 认定等级和依据

第六条 认定等级

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分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困难和特别困难三级。

(一)特别困难

对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脱贫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低保家庭学生、低保边缘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特殊困难群体重点予以保障,困难认定等级为“特别困难”;

(二)困难

对防止返贫动态监测中“边缘易致贫户”、“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家庭的学生予以关注,对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其他低收入学生,困难认定等级为“困难”;

(三)一般困难

对于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认定等级为“一般困难”。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认定资格,已在资助之列的,终止资助: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校规校纪,受到警告以上处分的;

(二)休学、留级或退学及自费出国的;

(三)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不当消费行为的,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四)弄虚作假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资助的。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提前告知。学校通过通过合适途径和方式,提前告知学生国家资助政策内容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

第九条 学生申请。新生报到后,登录“江科”公众号,进入家庭经济情况调查小程序,根据要求填写家庭经济情况,并下载填写《江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交至班级认定小组。老生直接填写《江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交至班级认定小组。

第十条 认定审核

(一)班级(或专业、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出的申请,对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和日常消费行为等经济因素进行民主评议,并提出评议意见,形成班级(或专业、年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评名单,并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

(二)学院认定小组对初评名单进行审核,确定本学院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审名单,并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对审核和公示中存在异议的情况,由各学院认定小组进行核实,若确实存在不符合认定要求的,降低认定等级或取消认定资格。公示完成后,学院认定小组将经公示无异议的初审名单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核。

(三)学校认定。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初审名单进行复核,形成学校本学年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复核名单,并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审核和公示中存在异议的情况,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核实,若有确不符合认定要求的,降低认定等级或取消认定资格。公示完成后,确定本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认定工作完成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向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报告本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 建档备案。秋季学期开学初,各班级组织本学年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登录校内系统,完成申请和信息录入,各学院进行审核、汇总。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二条 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向所在班级(或专业、年级)认定评议小组报告,提出新增或退出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按上述认定程序重新进行认定。动态调整工作一般在每学年第二学期开学30个工作日内完成。

若有特殊情况需临时进行认定的,可由学院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后启动认定程序。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 认定工作应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结束及时去除信息。认定工作完成后,亦应注意学生资助信息安全,防止泄漏学生资助信息。

第十四条 对提交申请的学生开展民主评议时,应综合考虑本办法中的认定依据,可采取家访、个别谈话、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等方式。

第十五条 各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和节俭教育。学生应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如被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一经核实,取消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学生应在生活中注意勤俭节约。在认定评议环节,如被反映有明显奢侈浪费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获得认定后,如被反映有明显奢侈浪费行为的,酌情暂停资助资格或取消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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