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的申请、管理和使用,帮助学生切实解决因家庭经济困难或突发事件造成临时经济困难,顺利完成学业,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时困难补助主要用于帮助学生解决学习、生活中遇到的突发性、临时性、特殊性的经济困难。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评选原则
第四条 学生资助评审领导小组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加强对资助对象的认定与公示工作,严格把握资助的条件,保证资助资金真正用到符合条件的学生身上,最大限度地发挥资助功能。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临时困难补助:
(一)学生本人患重病或遭受意外事故,家庭经济无力承担医疗费用;
(二)学生突遇父、母亡故,生活费无保障;
(三)学生父、母因突发重病意外事故,失去工作和经济来源,影响学生完成学业;
(四)学生家庭遭遇重大事故(如火灾)或遇重大自然灾害,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影响学生完成学业;
(五)学生本人因病或意外身亡;
(六)其他特殊情况申请临时困难补助的,依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批。
第六条 申请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助:
(一)由于本人责任(如炒股、投资失利、校园网贷、网络诈骗等)导致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者;
(二)平时有高消费行为,或抽烟、酗酒、铺张浪费者;
(三)单纯为改善个人或家庭生活质量导致临时性生活困难的;
(四)在申请困难补助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等不诚信行为者;
(五)受到学校通报批评两次及以上或纪律处分者;
(六)其他与临时困难补助条件不符的情况者。
第四章 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七条 临时困难补助申报程序
(一)学生申请。学生通过临时困难补助线上流程如实填写申请理由,附相关证明材料。
(二)辅导员审核。辅导员多渠道核实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
(三)学院审核。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审核材料、签字审批。
(四)学校审核。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学生情况予以审核,初步确定补助额度报学校学生资助领导小组审定。
第五章 发放与监督
第八条 临时困难补助经费经学校学生资助领导小组审定后,财务处将补助款项发放至学生的银行卡中。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挪用、克扣、截留困难补助资金。对骗取困难补助金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资助,追回资助金,相关信息记入有关部门诚信体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学校设立监督电话:0791—88137882、88136828(学生资助管理中心)、88138884(党(校)办)、88136156(校纪检办)。在评选过程中如有问题,可拨打学校监督电话进行意见反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